18 甲、乙與丙共有一間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各共有人單獨就共有物為下列何種管理,不必經他共有人之同意?
(A)土地上加蓋房舍
(B) 共有建物之拆除
(C) 聲請塗銷抵押權
(D) 重新更換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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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45), D(61), E(0) #396606

詳解 (共 1 筆)

#626939
A、B、D 皆為土地或建築物的改良或毀損、滅失,屬於事實上的處分適用民法819條第二項。
C屬法律上處分(抵押權為物權行為),適用民法819條第一項。(且塗銷抵押權一般是指就其應有部分之前的設定作塗銷,若非就其應有部分而是就所有部分,對他共有人亦是有利。~>個人想法)
PS:民法819條第一項處分為法律上處分,不包含事實上處分;第二項處分為包含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
第八百一十九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八百二十條 (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來源【相關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729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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