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與丙登記為 A 地之公同共有人。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自由處分 A 地
(B) 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 甲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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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5), C(193), D(567), E(0) #3296003
統計: A(16), B(145), C(193), D(567), E(0) #3296003
詳解 (共 6 筆)
#6316018
(A) 甲得自由處分 A 地
錯誤,依民法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 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錯誤,公同共有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才有,陷阱!)
(C) 甲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錯誤,依民法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正確,依民法828條第2項準用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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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959
正確答案是(D)。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同共有的特性
- 公同關係:
- 公同共有是指數人基於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而形成的共同關係,例如繼承、合夥等。
- 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享有的是「整體」的權利,而非個別的「應有部分」。
- 權利行使:
-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和其他權利行使,原則上需要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
- 但為了保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權利。
選項解析
- (A) 甲得自由處分 A 地:
- 錯誤。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
- (B) 甲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錯誤。在公同共有關係中,不存在個別的「應有部分」,因此無法單獨處分。
- (C) 甲得隨時請求分割 A 地:
- 錯誤。公同共有關係的分割,必須基於公同關係的消滅,例如繼承關係的結束。
- (D) 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以自己名義,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全體:
- 正確。根據實務見解,為了保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公同共有人可以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對無權占有共有物的第三人提起返還請求。
總結
因此,在公同共有關係中,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權益,允許共有人單獨對無權占有者提起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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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011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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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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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818
不好意思,我自學,不太懂民法第829的部分..因為我有先學過823條,我有個基礎認識是共有物可以隨時分割,因為共有物不好交易(?)遺產在分割之前不是就是公同共有嗎?遺產不是隨時可以協議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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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本題是因為「公同關係存續中」才用829條嗎?又829條是823條所謂的「另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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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反版規,我再刪文,實在是不太懂,不好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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