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5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 A 專利權提起舉發,其
後,甲於同年 4 月 30 日補提新證據引證 a 案,惟遭智慧局以逾期提出為由而不予審酌。該舉發案 後經智慧局做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該審定提起訴願,惟遭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嗣甲於 本件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除提出前開引證 a 案,並就同一舉發撤銷理由再提出新證據引證 b 案為主張,請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引證 a 案與引證 b 案,應如何處理?
(A)就引證 a 案與引證 b 案等證據,均不予審酌
(B)就引證 a 案與引證 b 案等證據,均仍應予以審酌
(C)就引證 a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就引證 b 案證據應予審酌
(D)就引證 a 案證據應予審酌,就引證 b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行政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