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8), B(5263), C(863), D(335), E(0) #1483676

詳解 (共 10 筆)

#2298343

民法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雖然貼了條文,但親等什麼的,再看有沒有高手白話解釋了...

202
2
#3033010

個人淺見如下,請錯請指正:

收養前是姻親,收養後是血親。

姻親女兒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血親女兒 →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綜合以上,一日女兒,終身女兒,與女兒結婚,有違倫理。

129
0
#2862956

分兩部分來看甲若收養丙

則夫妻收養他方之子女,丙則視為婚生子女即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符合民法 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一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而若甲只與乙結婚,並未收養丙為其子女

甲與丙之關係,則依民法第970條因丙為乙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則甲與丙為旁系血親一親等

符合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故即使乙與甲離婚,甲與丙不得結婚之限制,逾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

所以甲不能與丙結婚 

46
0
#1604929
民法第983條II: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9
0
#2886989

所謂的輩分「相當」,不要解釋成「相等」或「相同」,這裡應解釋成「一定程度」。

例如:某位大哥在道上有「相當」的輩分→像這種情況,我們不會將這裡的相當,解釋成「相同的輩分」,而會說「有一定程度的地位」。程度的地位」。

同理如果用在民法上的親屬關係,解釋成「輩分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為立法者訂立之用意。

17
1
#2263441
姻親禁婚原則 姻親關係雖因離婚消滅 但仍...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2
#1681890
D民法第1052第四項 -------...
(共 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32061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
(共 2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860353
這有什麼不懂的你以前叫他DADDY現在叫...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2789067

因為我們活在一個有倫理的世界下,所以對位階能夠明白--父子 母女

也能夠理解 範圍內與範圍外   所以 相同--同輩 不相同---不同輩 我們也能夠理解

我自己找了很多資料但是找不到"原因" , 關於 輩分相當, 這個相當 為什麼會被定義成 父子 母女之關係

對於考試硬背是可以被理解, 不過這份好奇還希望有其他高手能夠指點指點!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