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所訂定之婚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如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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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2), B(145), C(72), D(584), E(0) #143672

詳解 (共 8 筆)

#115839


違反「緍約」要件規定~皆無效

違反「結婚」要件規定~無效 or 得撤銷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代同意,是指“滿17、15”,

“未滿17、15” 即使法代同意也是「無效」。

身分行為是強制規定,不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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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6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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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37

違反訂婚年齡(男17,女15)

無效說: 違反強制規定,無效(§71)

得撤銷說:婚約以意思能力為判斷,類推適用§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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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0

婚約成立要件要滿足1.當事人自行訂定

         2.男滿17,女滿15

         3.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才可成立,本題己說男未滿17,女未滿15,要件不符

∴D無法選,只能由無效說、得撤銷說選擇,又此題 無得撤銷說,所以選"A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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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38

第980條(適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之結婚同意權)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89條(違反結婚適齡之撤銷) 
 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990條(違反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之撤銷) 
 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雖然顯違反第980條之規定,惟其法定代理人依第989條撤銷該婚約,否則該婚約應仍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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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609

補充:
#973 新修法:
男 未滿 17歲 者,不得 訂定 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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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24
可以結婚了不代表就有自主能力了!

之所以限定年齡,是基於身體發育與思緒考量,所以才設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只要他們還未成年,就算是結婚年齡,仍要得法代之同意~
結婚後之未成年人僅對於財產上有支配權,於身分關係上(如離婚)仍要經由法代之同意~

為一的例外,是民法1091但書的規定,其反面解釋則為,未成年人無父母但已結婚者之身分行為不需法代或監護人決定,可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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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94


有2說  一說無效說(林秀雄老師) 一說撤銷說(類推989)

選項只有無效說,故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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