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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16263 |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16263

年份:112年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8 舉發證據是否可採用,應先判斷其證據能力,再判斷其證據力。有關舉發證據是否具備證據 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證據以申請在先而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本國專利申請案,主張系爭專 利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舉發事由時,應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B)以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 性之舉發證據,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C)舉發證據為書證者(例如刊物、統一發票、合約、進出口文件等) ,應以原本(或正本)為 之。書證為影本者,舉發人僅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足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有公開之事實存在,所舉證據包括產品之銷售發票、刊物、 照片、型錄或實物等,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等,審查時,應就各別 證據分別審究其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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