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B)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C)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D)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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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0), C(26), D(20), E(0) #3704201
統計: A(16), B(30), C(26), D(20), E(0) #3704201
詳解 (共 2 筆)
#7303828
民法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
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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