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主管長官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
(B)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C)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D)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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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114), C(76), D(196), E(0) #3295343

詳解 (共 5 筆)

#6232644

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競合
公務員之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的身分義務並觸犯刑事法規,而同時產生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同時受到懲戒以及刑罰)。
舉例而言,公務員酒後駕車即可能構成:

1.刑法第185-3條之罪(刑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行政罰)。

3.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而受懲戒,或受服務機關懲處(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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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658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第2項(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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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錯誤。

公務員酒駕行為已同時構成刑事犯罪,不能僅追究行政責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B) 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正確。

公務員之一行為,如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即不生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互相牴觸之問題。公務員(尤其身分為警察)酒駕行為,除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等規定,移付懲戒,受服務機關之懲處。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考績或懲處,與司法機關依刑法訴追,得分別、同時辦理。

(C)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錯誤。

參照上開(B)選項之說明,此類案件得同時追究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非僅得追究刑事責任。

(D) 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錯誤。

此為懲戒法院與刑事法院審判權限劃分之錯誤認識。刑事責任發動與否,由檢察官及刑事法院判斷;行政責任(含懲戒)發動與否,由服務機關、主管機關或懲戒法院分別判斷。二者並非由懲戒法院「擇一」審判,此選項與現行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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