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人民申請換發汽車行車執照,卻遭公路監理機關以違規罰鍰尚未繳清為由,拒絕換發行車執照。此舉可
能違反下列何種行政上之一般法律原則?
(A)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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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7), B(262), C(125), D(147), E(0) #2851600
統計: A(3987), B(262), C(125), D(147), E(0) #2851600
詳解 (共 5 筆)
#5296702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是法治國家重要原則之一,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行為,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連之事項與欲採取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尤其對人民課予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其他不利益時,採取手段與目的間,需存有合理的聯結關係。因此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有幾項要求:
◦ 1.目的與手段需有合理關係(亦即比例原則)
◦ 2.給付對待間之實質關聯
◦ 3.不相關因素考慮之禁止(政黨關係、政治選舉)
◦ 4.禁止濫用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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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218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1 禁止附款與行政處分間有不當聯結: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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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行政契約的對待給付間有不當聯結: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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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為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所須遵守的首要原則,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是由憲法及行政法上的基本原理原則推論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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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對人民發生效力時,往往課人民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抑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此固為追求一定行政目的所使然,但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採取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以維護人民之基本權利,並使人民能心悅誠服地接受行政行為之拘束,此種目的與手段間有合理的聯結關係,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具體表現。此外在特定情況下,行政機關要求之對待給付,必須與其所負之給付義務間在實質上相對稱,此亦為不當聯結之禁止之實質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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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車執照乃為汽車之車籍資料,其所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換發新行車執照,主要目的在於監督汽車概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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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罰鍰不繳納,所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是否有違規案件未清係屬二事,二者欠缺實質上之內在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已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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