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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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10), C(7), D(0), E(0) #1213168

詳解 (共 2 筆)

#3705944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5 20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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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40

姓名條例第8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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