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小雯 7 月 10 日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一只 10 萬元的鑽戒,並於 7 月 11 日上網刷卡付費,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未料仔細查看後發現戒檯有缺損,小雯於 7 月 22 日去電要求退換貨,但卻遭到拒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事件的說明,何者正確?
(A)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時,買賣契約始成立
(B)戒檯有缺損,廠商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C)鑽戒屬高價品,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解除權」之規定
(D)7 月 22 日已超過 7 日解除權期限,因此廠商不需負責
統計: A(312), B(6167), C(216), D(2118), E(0) #2052444
詳解 (共 8 筆)
18 小雯 7 月 10 日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一只 10 萬元的鑽戒,並於 7 月 11 日上網刷卡付費,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未料仔細查看後發現戒檯有缺損,小雯於 7 月 22 日去電要求退換貨,但卻遭到拒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事件的說明,何者正確?
(A)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時,買賣契約始成立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小雯說要買鑽戒 對方知道且說好的那一刻契約就成立 本題應為7月10日成立
(C)鑽戒屬高價品,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解除權」之規定
是已超過七日不得依消保法第19條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
(D)7 月 22 日已超過 7 日解除權期限,因此廠商不需負責
即便沒辦法以消保法解除,仍須負擔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網購瑕疵品 到貨後超過7日仍可退換
網路購物超過7天猶豫期間後,才發現購買的商品有瑕疵,一樣可以退換!臺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7天猶豫期間是針對「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消費者,不論商品有無瑕疵均可退貨;但如為瑕疵商品,《民法》規定不論何種交易買賣均有退換權利,業者不能以超過7天為由,拒絕消費者退換瑕疵商品。
臺中市政府消保官指出,近來接到數名消費者的網路購物諮詢案件,抱怨網購後超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的7天猶豫期間後,才發現物品有瑕疵,以致無法主張退換貨;即便向消保官申訴,業者往往拒不出席,也不懼市府公告其無故不出席,無法透過申訴協商途徑解決,讓消費者求助無門。
消保官陳柏菁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猶豫期間是針對「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不論商品有無瑕疵均得行使7天內解約退貨權利。但如果購買物在交付時已存有瑕疵,不論是何種交易或買賣,均有更換同品質物品、減少價金或重大可解約退貨的權利,這在《民法》第359條訂有明文,消費者依法仍有完整的權利保護。
陳消保官強調,消費爭議不僅事關消費者權益,也關係到企業經營者的商譽,申訴協商程序更是法定程序,希望所有的企業經營者遵守出席義務,尊重國家機關提供行政資源排解糾紛的用意;拒不出席不僅不符法律要求,也違背企業經營管理的服務原則,切勿以傲慢、輕蔑態度處理。
臺中市政府除依法公布不出席名單外,在進行陳述意見相關程序後,更將進一步考慮是否另行公告,列為「不適宜與之交易」廠商,供消費者作為交易參考。消保官提醒,若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市府消費諮詢專線1950,由專業人員提供解答與資訊服務。(12/5*15)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陳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23
(A)錯誤,買賣契約 起算日 7月11日
(B)正確,廠商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錯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D)解除權期限內為4個月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回13樓
不動產的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雙方表示合意即可。
契約的成立是在"雙方"坐下來談簽約的時候成立,或是看房時明示說"我買這戶了"。
然後再完成登記後為完成不動產交接
在法律上"契約成立"跟"契約完成" 是兩件事情喔
私解:通訊訪問交易,屬於邀約之引誘而成立的契約 所以有7日鑑賞,但無瑕疵擔保不受限7日限制。
相關法條:民法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