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甲、乙各為五分之二、丙為五分之一。如丁無權占有 A 地, 何者得對丁請求返還?
(A)須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請求
(B)須由甲、乙、丙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請求
(C)須由甲、乙、丙三人過半數人數者請求
(D)甲、乙、丙任一人均得單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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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89), C(48), D(2116), E(0) #2018880
統計: A(149), B(89), C(48), D(2116), E(0) #2018880
詳解 (共 6 筆)
#3918078
裁判字號:28 年渝上字第 2361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
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
獨提起,惟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
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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