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對乙 20 萬元之債權贈與丙,丙欣然同意,甲、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債權讓與之行為應通知債務人乙,否則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間所成立之贈與行為,其內容涉及債權,因此為處分行為
(C)甲將債權讓與給丙時,應一併的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丙,並應告以主張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D)甲對乙之債權,性質上不得讓與,因此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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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0), C(229), D(3), E(0) #121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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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329
(A) 非無效民法297第1項債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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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95
錯誤 (A) §297 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即使未通知,債權讓與仍然有效,債權人已經變成丙了,但是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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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B) 成立贈與行為是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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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C) §296: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錯誤 (D) §294 I ①: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普通債權可讓與,這裡性質指的是例如一身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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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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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 = 債權行為 = 負擔行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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