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主管機關檢查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發現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 失,故限期令其改善。該限期令其改善之行為性質為何?
(A)行政罰
(B)管制性不利處分
(C)行政指導
(D)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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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1), C(3), D(5), E(0) #3791896
統計: A(4), B(11), C(3), D(5), E(0) #3791896
詳解 (共 1 筆)
#7360068
以下出自行政法林清老師:
(一)、管制性不利處分的意涵:
1 、管制性不利處分係行政機關以管制措施,依法採行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規制手段,積極實現行政目的,對於「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的管制手段。
2 、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對人民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發動不以存在人民具有責性的違反行政法義務事件為限,其特質在於直接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所採取適當的措施或處分,以達成行政目的之行政管制措施。
(二)、裁罰性行政處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的區別:
1 、目的不同:
(1 )裁罰性(行政罰)行政處分,係對於人民「過去」行政法上義務之非難手段,具有裁罰之特性,使其知所警惕。
(2 )管制性不利處分,係以管制的手段對於「未來」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規制手段,並非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制裁。
2 、有責性不同:
(1 )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2 )管制性不利處分,並不以人民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僅為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管制措施。
3適用之法律不同:
(1 )裁罰性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必須遵守處罰法定原則(§4)、過失原則(§7)、有責性原則(§9)、裁處時效(§27)、裁處程序(§33-44)等規定之拘束。
(2 )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其作成之程序,並不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而是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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