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為提供罕見疾病藥物之特許保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規定,依該法取得藥物許可證者,有效 期間多久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應不予受理?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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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2), C(643), D(5), E(0) #407291

詳解 (共 1 筆)

#67858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17 I & II (特許保障)

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藥事法§402 II(藥品許可證之核發)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藥事法§47(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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