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有關守密義務範圍的敘述,何者錯誤?
(A)守密事項限於醫療人員因執行業務而取得的資訊
(B)凡已進入公共領域的資訊即不再具秘密性,不屬於守密義務的事項
(C)經由與執行醫療業務無關的途徑所獲得的資訊,不在守密義務範圍內
(D)任意公開在守密義務範圍內的資訊,受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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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39), C(127), D(177), E(0) #875747

詳解 (共 2 筆)

#3596854

從醫療法律上看病人的隱私權

醫師法第23條明訂:「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祕密,不得無故洩露。」

醫療法第72條也有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103條規定違反第72條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07條規定違反第72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刑法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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