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水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據科學技術,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使用,但取得剩餘水量之水權人,應負擔原水權人之何項費用:
(A)早期投資之費用
(B)早期投資及管理費用
(C)管理費用及改善費用
(D)改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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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0), C(382), D(933), E(0) #1019958

詳解 (共 1 筆)

#4249301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使用,但取得剩餘水量之水權人,應負擔原水權人改善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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