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不得以毀損論之認定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封面無破裂痕跡
(B)重量未減少
(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D)郵件準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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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98), C(462), D(6066), E(0) #1420876
統計: A(139), B(98), C(462), D(6066), E(0) #1420876
詳解 (共 5 筆)
#4547809
郵政法 第32條
I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II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簡單整理
I 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沒破裂 B重量為減少 C因為內容物本身性質而重量減少
II 不得以損失論→A因時間關係 B市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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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052
第 32 條n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n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n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n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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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69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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