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eUCP規定,對電子記錄提示後之毀損及重新提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不得請求重行提示
(B)要求重行提示時,審查時間暫時中止,並於提示人重行提示電子記錄時恢復
(C)如相同之電子記錄未於30個曆日內重行提示,視為未提示
(D)任何截止期限不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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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6), B(328), C(289), D(523), E(0) #2689401
統計: A(2916), B(328), C(289), D(523), E(0) #2689401
詳解 (共 2 筆)
#5164107
eUCP 第e11條 電子單據於提示後毀損
1. 當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其他指示銀行收到電子單據時已毀損,可以通知前手要求重新提示。
2. 要求重新提示後,審核單據期間已終止,於重新提示時回復。
3. 若同一單據在30日內未被重新提示,銀行得視為該電子單據未提示。
4. 任何截止日期並未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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