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民複決制度之於代議制度的關係為:
(A)補救代議制度之窮
(B)取代代議制度
(C)與代議制度形成競爭
(D)作為代議制度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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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8), B(224), C(100), D(170), E(0) #154655

詳解 (共 5 筆)

#594963
為甚麼會有"公民複決制度"這件事?因為代議政治有時候還是會有遺漏或做不好的地方

所以公民自己,直接制定想要的法律,然後送立法院

所以才說是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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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41

複決:將原已存在之法律,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其存廢與否...
創制:制定新的法律~(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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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336

補充:釋字第645號

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 彭鳳至

二、公民投票制度之憲法意義

由多數意見認為,公民投票乃「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憲法授權,制定公投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等語,可知我國現行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基本上係以代議民主為主幹,但同時留有直接民主(公民投票)的空間,即憲法自第三章以下分章規定各該憲法機關之職權,形成一套分權之代議體制,同時在人民權利義務章中規定人民的創制、複決權,作為代議民主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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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26
請問什麼是公民複決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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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234
把「補救代議制度之窮」的「窮」字解釋為限制或極限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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