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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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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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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07 |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07
年份:
95年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毀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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