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將向乙借用之機車交予丙修理。丙修理完畢後,因修理費用未獲清償,乃拒絕將機車交還予甲。經甲告知乙該情,乙出面主張其為所有人,請求丙返還機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任何理由,丙均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B)無論任何理由,丙皆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C)甲送修時,丙明知乙為所有人時,丙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D)丙對乙另有其他債權時,丙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統計: A(338), B(787), C(3231), D(648), E(0) #387366
詳解 (共 10 筆)
綜合摩友前輩們的見解,吸收消化後整理如下,只不過對於爭議選項D有不同見解,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根據民法§928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故可得知下列情形不得主張留置權:
1.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
2.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
因此AB無論任何理由都不能拒絕或可以拒絕的論點就錯了,直接剔除。
(A)無論任何理由,丙均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B)無論任何理由,丙皆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C)甲送修時,丙明知乙為所有人時,丙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 正確
而D不能選我想應該是用§928來解:「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所以丙不得主張留置權而拒絕返還。
(D)丙對乙另有其他債權時,丙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啊.....這題實在燒掉很多腦細胞.....(暈)
甲將其 A 自行車借予乙騎乘環島,途中 A 車故障送丙車行維修,惟乙盤纏已盡,無力支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A) A 車非債務人乙之所有,故丙即使是善意亦不得留置之
(B)修繕乃債之關係,與 A 車並無牽連,故丙不得留置 A 車
(C)丙占有 A 車之始,縱明知 A 車非乙所有,仍對 A 車有留置權
(D)丙同意乙將 A 車騎回取錢,縱雙方約定保留留置權,丙仍不得主張留置權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乙將車騎走丙就未占有了。
我是這樣想的
依照契約相對性,因機車修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只會存在於甲丙之間
除非甲是代理乙,不然丙只能跟甲請求,
跟乙無關,所以不能扣車
| 第 九 章 留置權 | ||
| 第 928 條 |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