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程序中,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拿捏要適當而不得過度」,係指何種 原則?
(A) 比例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法律優位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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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2), B(153), C(144), D(211), E(0) #824518

詳解 (共 5 筆)

#1079682

1. 明確性原則: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瞭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

2. 平等原則:指在法令之前人人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

3. 比例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拿捏要適當而不得過度,故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比例原則須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等三標準。

4. 信賴保護原則:指法令與行政行為應有安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此才具有可預見和可預測性,使人民能預先知所遵循。人民因信賴行政行為所生之損害,應予保護。

另外還有誠實信用原則、應予衡量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來自謝文全《教育行政學》P.52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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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992
比例原則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之基本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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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569
78. 行政機關做任何決定須經通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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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372
消極之依法行政
即所謂法律優位原則,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成文法國家之直接法源,依「法源位階理論」所述,大體可依憲法法律命令三位階加以劃分。三種位階之規範相互間有「效力優位」(Geltungsvorrang)原則之適用,亦即,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命令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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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375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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