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股份均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B)買回股份除可供質押外,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C)上市櫃公司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買回外,尚可 依公開收購辦法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外收購
(D)公司買回股份,未於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者,得申報延長一個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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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5), C(621), D(110), E(0) #2678842

詳解 (共 4 筆)

#5419105
(a)六月內註銷或三年內轉讓
(b)不可質押也無股東權利
(d)未執行完畢需再執行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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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294
(A)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股份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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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705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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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718
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買回的時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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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4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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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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