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金管會之函釋,所有上市櫃公司皆應設立審計委員會
(B)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及監察人
(C)一名自然人最多得同時兼任四家公司之獨立董事
(D)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採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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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51), C(115), D(18), E(0) #3224565
統計: A(20), B(151), C(115), D(18), E(0) #3224565
詳解 (共 3 筆)
#6331427
關於強制設立審計委員會的部分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1. 第 14-4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總家數為四家:原先任職一家+兼職三家
3.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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