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之 1 規定,( A )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 ( B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 ( C )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 D )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以上何者情形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A)A、B、C
(B)B、C、D
(C)A、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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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3), C(489), D(55), E(0) #3438669

詳解 (共 1 筆)

#6670476

處罰條例18條之1

1.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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