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一輻射工作人員自 35 歲開始參與輻射作業,40 歲離職,請問雇主依規定應 保存此工作人員之職業劑量曝露歷史至其幾歲?
(A)60
(B)65
(C)70
(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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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8), D(45), E(0) #1078696

詳解 (共 1 筆)

#2431906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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