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須考量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民國 113 年為五年週期之第幾年?
(A)第 1 年
(B)第 2 年
(C)第 3 年
(D)第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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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21), C(4), D(4), E(0) #3195655

詳解 (共 1 筆)

#6622175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7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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