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在撤銷訴訟中,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以下駁回原告之訴,但得命被告機關為賠償,一般稱此為何?
(A)暫時權利保護
(B)課予義務判決
(C)情況判決
(D)信賴保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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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87), C(3950), D(734), E(0) #496232

詳解 (共 5 筆)

#750826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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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418
公益有重大損害→關鍵字→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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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716
1. 行政程序法117條但書1款: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2. 行政訴訟法198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此謂之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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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582

通常各該行政法律或法規都會規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該一律予以注意,目的就是為保障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但是當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衡量公共利益顯然比個人利益更值得保護時,或認為保護個人利益的結果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大損害時,並非不可為情況判決。

蓋以現行法制來說,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均有類似的規定,那就是當訴願受理機關或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訟案件時,若發現原行政行為的決定雖屬違法或嚴重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重大之損害時,仍得斟酌案件之爭訟利益與公共利益(尤其是社會成本)之考量,駁回原告之訴判定原告敗訴,此種判決或決定在日本就稱為「情況裁判」,在我國則可稱為「情況決定」或「情況判決」。

 

(台灣法律網,陳建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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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254
在撤銷訴訟中,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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