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 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可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A、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 B、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 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C、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出具無 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D、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罰
(A)A
(B)D
(C)BC
(D)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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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6), C(214), D(714), E(0) #2321866

詳解 (共 2 筆)

#4648092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
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
其更正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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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989
被罰了之後=申報了
就可以改申報內容為: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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