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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機關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臺幣100萬元,如未另訂新契約者,免辦理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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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1), C(118), D(2), E(0) #1407531
統計: A(47), B(21), C(118), D(2), E(0) #1407531
詳解 (共 4 筆)
#2983454
(A)政府採購法 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83條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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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357
(D)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 (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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