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甲於荒郊野外,趁乙不注意之際,將其推倒,並將其所騎機車騎走逃逸。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B)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法條競合,僅論以搶奪罪
(C)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想像競合犯,僅論以搶奪罪
(D)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牽連犯,僅論以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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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20), C(263), D(25), E(0) #269513
統計: A(137), B(320), C(263), D(25), E(0) #269513
詳解 (共 2 筆)
#487989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刑事判決:「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
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至於如何適用其中之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依通說不外乎先判斷各構成要件間究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再分別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基本法優於補充法』或『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等原則,選擇其中最適切之規定予以適用。」
因甲兩者皆成立搶奪罪與強制罪的不法要件,故為上述,應適用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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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738
請問 不是應該一行為侵害同一個人的兩法益嗎?財產法益跟保護意思自由的法益,論以想像競合?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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