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下列對於警察「檢查」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攔檢,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危險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
(B)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件
(C)警察依法實施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為避免依法受查證身分者攜帶足以自殺、自傷之危險物,因而所為之檢查其身體, 僅係衣服外部之拍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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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962), C(71), D(236), E(0) #313252
統計: A(24), B(1962), C(71), D(236), E(0) #313252
詳解 (共 4 筆)
#4591972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沒有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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