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 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 決標對象。
(B)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二十日內,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果之通知,應於審查結果完成 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D)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之招標,其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因 屬詢價性質,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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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 C(52), D(9), E(0) #3290625

詳解 (共 1 筆)

#6197633
For A
施行細則83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For B
施行細則84
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For C
施行細則61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For D
採購法3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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