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 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不發還。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全部終 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不發還。
(C)擅自減省工料及因之所造成損 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 保證金不發還。
(D)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有效期者,其全部之 保證金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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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 C(12), D(148), E(0) #2690938

詳解 (共 3 筆)

#5617606

(D)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有效期者,其全部之保證金不發還。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第20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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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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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256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0 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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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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