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關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犯罪主體以進入司法刑事偵審程序為限,不含其他如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B)若便利脫逃已在拘禁力解除之後者,構成本罪
(C)若其所縱放者非在其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者,不構成本罪
(D)僅限故意,不包括過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59), C(436), D(58), E(0) #269532

詳解 (共 2 筆)

#1858963
163: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7
#5762665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62條也常考,放在一起比較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親等內之親或親等內之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