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請求權人無過失為限?
(A)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
(B)因結婚無效而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C)違反婚約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因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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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335), C(184), D(904), E(0) #2097763

詳解 (共 9 筆)

#5417755
    請求人   被請求人   請求權時效
法條 內容 有過失 無過失 有過失 無過失 2年
§977 婚約解除
(損賠、非財損)
  V V   2年
§978 違反婚約
(損害賠償)
V 2年
§979 違反婚約
(非財損)
  2年
§999 結婚無效   2年
  結婚被撤銷   2年
  結婚無效、被撤銷(非財損)     2年
§1056 判決離婚   2年
  判決離婚(非財損)   V V   2年
§1057 贍養費(判決離婚)   5年


非財損(精神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一定要無過失。
所以本題(B)(C)可以直接刪去
(A)解除婚約通常都是一方邪惡一方純情,所以純情的可以跟邪惡者要求賠償。
(D)違反婚約基本上可以歸納為故意不為結婚意思,浪費對方苦苦等待的青春時間,所以被請求人的責任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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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055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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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542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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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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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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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404
下列何種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請求權人無過失為限?

(A) 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 977 條
Ⅰ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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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結婚無效而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 999 條
Ⅰ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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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違反婚約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979 條
Ⅰ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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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 1056 條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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