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機關的功能?
(A)通過法案
(B)代表民意
(C)監督政府
(D)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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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47), C(166), D(5485), E(0) #1482229

詳解 (共 2 筆)

#2433358
"執行"法律是行政機關的事情。司法機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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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的功能

一、制憲與修憲
在多數民主國家中,立法部門都有部分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可概分為:
(一)立法部門是唯一有權可修正憲法的機關。
(二)由立法部門提出修憲案,再交付公民投票決定批准與否。
(三)由立法部門提出,再交付各州議會或州制憲代表大會決定批准與否。
二、選舉功能
在多數民主國家中,立法部門負起批准高級行政官員任命的責任,包括在內閣制下選舉總理,在總統制下批准政務官員的任命。
三、財政功能
多數民主國家,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列屬行政機關,但必須是經立法機關同意的預算,行政機關才能動用。因此,立法機關握有替人民看緊荷包的基本權力。
四、行政功能
立法機關除了通過預算案之外,還須對行政機關所提出的任命案,條約案等批准同意。
五、司法功能
有些國家的立法機關具有司法性質的權力,也就是,國會有權得彈劾政府官員。通常,彈劾案需要立法機關的特別多數才能通過,例如,美國彈劾案成立需獲得參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支持。若最後彈劾案通過,該名政府官員必須去職。
六、調查功能
立法機關可針對行政機關官員的作為提出調查。調查結果的報告有時會促成既存法制或行政實務的變革。
七、資訊告知功能
立法部門在進行調查之後,通常會將調查結果,告知政府單位或公布給一般大眾知悉,例如聽證會。美國聽證會的運作,有幾個不同的目標:
(一)調查性聽證會。
(二)諮詢性聽證會。
(三)用人同意的聽證會。
八、監督功能
國會議員透過以下幾項職權的行使,可監督行政部門。
(一)質詢。
(二)不信任投票。
(三)彈劾。
(四)調查。


立法機關之功能

立法機關扮演的角色,因各國制度的不同而有差異。歸納各立法機關的功能,主要有四種:一、立法二、監督三、代表四、正當性。在實際運作上,因國家而異,有些能充分發揮各項功能,有些僅能執行少許功能,有些則祇有象徵或裝飾作用。

 

一、立法(legislation

為維護有秩序的社會,現代國家須對新生事務並隨時代環境之變遷,適時制定或修訂法律。立法機關通常被認為具有立法權,因為立法機關由社會各界代表所組成,有代表人民來討論決定,代表人民自己制法律的意含。在實際上,各國法律均須經立法機關議決通過,至少在形式上,絕大多數都是如此。君主的聖旨就是法律,幾已不存在了。立法機關雖有立法權,但並不意謂其能壟斷立法權。即使民主先進國家,立法權往往亦由其他機關分享或主導。如美國總統有法案否決權(Veto Power),且實際上約有50%至80%的法案由行政機關起草,並在總統的影響與領導下,由國會通過,英國則由內閣主導立法,議會很少積極立法。其主因是現代國家問題錯綜複雜,需要有專業知識專家來解決,行政部門有龐大文官,資訊豐富,有大量專家,而議會則較少專家與資源。

 

二、監督(scrutiny or oversight

雖然國會的立法與代表功能有式微的現象,但其監督功能則受人重視。廣義的國會監督除了調查、質詢、彈劾、倒閣外,尚包括對政府的政策法案、收支經費預費、主要行政官員的任用等均須經國會審查通過或同意。國會在決定是否准許的辯論過程中,可使政策的各種選擇方案受到公評與鑑定,使人民得知執政者的利弊得失,進而影響輿論與選民的支持方向,促使執政者或想取代執政地位者,更加認真負責地工作。行政部門有龐大人力、財力,掌握資訊的優勢,已成為主導國家決策立法的要角,已無庸置疑。但一般民主國家國會亦有調查聽證或質詢等職權,使行政首長或部會首長向國會解釋其決策原委與過程,說明其施政狀況與進度。此項日常監督政府決策與施政的權力,倘能有效行使,足可揭發政府缺失,使行政部門的施政更為謹,必須思考決策的後果與責任。追究政府違法或失策的責任,除了司法機關與選民選票之外,一般民主國家國會均有彈劾或倒閣權。例如美國國會對違法失職的總統或高官均可彈劾,使其撤職下台;英國議會對內閣可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總辭下台。這些監督雖不經常行使,但有此致命武器,卻可使行政部門受到威脅,不敢違法或濫權,足可發揮實質的監督效果。

 

三、代表(representation

在代議民主政治中,立法機關是代表人民、反映民意決定利益分配的主要機制,是溝通政府與人民的主要橋樑。從歷史的角色觀察,十九世紀以前,立法機關的代表原則是階級利益,故法國曾有三級會議代表貴族、教士與平民的階級利益,英國有權力相近的貴族院與平民院分別代表貴族與平民的利益,美國有參院與眾院分別代表各州與全民的利益。在實際運作中,美國國會議員尚有代表選區選民或利益團體利益的作用。十九世紀以後,主要的代表原則為全民,立法者的權力源自人民信託或委任,整個國會代表全民。美國參議員於1913年由州議會選舉改為由選民直接選出,亦顯示代表全民的原則抬頭。至於立法者該如何扮演代表的角色?有不同的代表理論,信託說或代理說(Trustees or Agent Theory)者認為,立法者受選民之信託,為選民之代理,代理人有權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作最佳的抉擇,猶如父母為子女之代理人,具有自由裁量權,除了定期改選,不受選民太多控制。問題是俏若立法者不按民意,違背人民利益行使職權,還能算是人民的代表嗎?故另有委任說或代表選(Mandate or Representative Theory),持此理論的學者認為,立法者民選產生,應如鏡子反映選民之意見,不應以個人主觀意見為決定基礎。問題是民意難明,且若立法者祇是鏡子,透過民意調查或電腦連線統計即可,實則我們仍希望立法者提供專業能力、獨立思考,使真理愈辯愈明,作最佳的抉擇。因而有混合說(Mixed Theory),立法者應發揮智,視議題而定,有時扮演代理人,有時扮演代表人,有時尚應扮演政黨的代表(Representative of Party),因立法者由政黨提名及助選而黨選,在黨紀嚴格,且選民的政黨認同度強的國家,如英國,立法者往往要站在黨的立場,貫徹黨的決策,以免遭黨紀處分或失去下次被提名機會。

 

四、正當性(合法性legitimacy

前已言及,立法機關成員由選舉產生,具有代表人民的性質。因而經國會通過的政策法案或議案,無異表示得到人民的同意。由於有國會以人民的名義為政府背書,故政府的決策、立法、施政乃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彌爾(John Stuart Mill)曾指出,國會允許各種意見與利益有表達的機會,縱使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亦會因為意見表達權受到尊重,而感到滿意,進而擱置自己的主觀意志,認為自己應該以更崇高的理性,代表全國多數的民意。故國會有調和不同意見,形成共識,消除街頭抗爭,使政府決策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之功能。

 

綜合所述,立法機關主要有四種功能立法監督代表正當性,除此之外,尚有諸於政治甄補與訓練(Political recruitment and training政治社會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司法宣導,以及教育等功能,限於篇幅,在此不贅。由此觀之,我國立法院功能之完善仍需進行相關制度化的設計,同時亦需參酌我國實際的運作情況以為配合。使政府政策合法化,法律具有正當性,不僅是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更極權或獨裁國家國會的主要或唯一功能。例如史大林極權統治的蘇聯亦有蘇維埃會議扮演代表人民,使政策合法化的象徵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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