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公司登記文件之查閱或抄錄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 閱範圍
(B)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可抄錄設立(變更)登記表(事項卡)
(C)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股東董事身分證明文件
(D)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閱登記機關未作成處分前檢送之登記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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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4), C(54), D(253), E(0) #966166

詳解 (共 3 筆)

#2974957

公司法第393條 :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選項(D)參考函釋

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尚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登記文件」

公司檢送之登記申請文件,在登記機關未做成行政處分前,利害關係人得否申請抄錄或查閱該申請書件乙節,查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尚非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登記文件﹂,故亦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範圍。

(經濟部九三、七、一三經商字第0九三00五七三四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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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288
這從哪條法條出出來的啊?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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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717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9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0573470號

發布日期:93年7月13日

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公司法第393條所稱之「登記文件

公司檢送之登記申請文件,在登記機關未做成行政處分前,利害關係人得否申請抄錄或查閱該申請書件乙節,查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尚非公司法第393條所稱之「登記文件」,故亦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範圍。(經濟部93年7月13日經商字第09300573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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