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決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可以發行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之特別股
(B)相互投資公司,其所得行使之表決權,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二分之一
(C)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其股份無表決權
(D)公司各股東,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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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4239), C(2881), D(469), E(0) #682668
統計: A(592), B(4239), C(2881), D(469), E(0) #682668
詳解 (共 10 筆)
#980597
(A) 公司法§157: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B) 公司法§369-10 I: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C) 公司法§179 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D) 公司法§179 I: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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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526
你們家股份被別的公司買走超過二分之一
就等級完全被買走了
沒有公司會放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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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929
| 第 369-10 條 |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 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 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 ,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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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27
(A)第157條(特別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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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711
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A與B公司互相投資,不能互相投資超過已發行股份的三分之一。這樣嗎?
連幾分之幾都要背起來,真的困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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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761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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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574
回5樓,我非常認同你,公司法真的背不太起來呀!法條多 看的頭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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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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