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被害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與提起自訴
(B)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被害人有上訴權,得具備理由上訴
(D)協商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協商「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 B(278), C(352), D(161), E(0) #1651516

詳解 (共 2 筆)

#2597687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C)

告訴人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A)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A)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


刑事訴訟法第455-2第2項 (D)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三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79
0
#2687661
第344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 I.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 II.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 III.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IV.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V.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 VI.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