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直轄市議會所議決之事項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行政院得於依相關規定函告無效後,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B)縣(市)對於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就函告其自治條例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者,應由縣(市)政府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C)直轄市政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之委辦事項時,如有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而欲聲請司法院解釋者,應由該中央主管機關層轉之
(D)縣(市)政府依職權執行與其自治權限無涉之中央法規時,如有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情形時,得直接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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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485), C(690), D(285), E(0) #2332928
統計: A(324), B(485), C(690), D(285), E(0) #2332928
詳解 (共 9 筆)
#5148187
委辦規則受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不可聲請釋憲
執行委辦事項,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見解歧異→可聲請釋憲(須經上級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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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529
大法官釋字527
節錄自 理由書 第四段
(三)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本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如有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見解歧異,其聲請本院解釋,仍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程序提出。又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執行中央法規,而未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者亦同。均併此指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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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905
(A)地方制度法第43條: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B)大法官釋字527號:縣(市)對於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就函告其自治條例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者,應由縣(市)議會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C)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3項: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大法官釋字527號:釋字第527號理由書第四段
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本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如有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見解歧異,其聲請本院解釋,仍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程序提出。又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執行中央法規,而未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者亦同。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 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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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489
A選項錯誤是因為禁反言的原則吧,中央函告相關規定無效後,僅地方立法機關有權力得提起救濟。
否則中央自己廢除又自己提釋憲,有點打自己臉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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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824
7樓的卡哥說得有道理,就聲請解釋的主體而言,應看是函告無效「前」或「後」。
5樓也就釋字527號做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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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379
(A)對直轄市議會所議決之事項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行政院得於依相關規定函告無效後,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依據地方制度法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又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再而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這題是錯在程序上。
題目問的是議決之事項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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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171
所以A是因為是地制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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