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下列何項姓名登記業務,不必檢附證明文件?
(A)更改姓名
(B)回復傳統姓名
(C)冠姓
(D)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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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9), C(62), D(30), E(205) #3274315

詳解 (共 3 筆)

#6266373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修正,這題應該沒答案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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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如下:
四、考量申請事項所需證明資料如係戶籍資料可稽者,可由戶政機關查證,無須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例如戶政機關受理當事人回復傳統姓名,僅須查證戶籍資料,當事人是否具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身分,爰將第一項「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文字修正為「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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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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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358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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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590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補充→證明文件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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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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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無答案!!!   【姓名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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