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憲法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機關擁有向立法院提案之權者,不包括:
(A)總統
(B)司法院
(C)行政院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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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55), B(325), C(139), D(487), E(0) #430073
統計: A(11655), B(325), C(139), D(487), E(0) #430073
詳解 (共 4 筆)
#716866
樓上的立法院應更正為立法委員
且乃是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
| 第 8 條 |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 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 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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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41
行政院 憲法58條
立法院 憲法62條
考試院 憲法87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175 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3 號解釋
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38
0
#1015225
五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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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321
較有深度的題目會問,那個院是憲法規定或釋字規定
行政院
立法院
考試院
釋字:
司法院
監察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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