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機關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時間,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B)對外國人不得逾 2 小時
(C)對國民不得逾 2 小時
(D)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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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73), C(71), D(71), E(0) #1624401
統計: A(11), B(2473), C(71), D(71), E(0) #1624401
詳解 (共 4 筆)
#233637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國民:2小時
其他: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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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40
入出國及移民法
暫時留置
第 6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
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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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009
第 64 條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國民→2小時
外國人、陸港澳居民→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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