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6 條之 1 所稱之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不包含下列何者?
(A)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B)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
(C)從大陸或臺灣地區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者
(D)自國外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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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 C(21), D(70), E(0) #937678

詳解 (共 4 筆)

#115798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

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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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7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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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73
原本題目:1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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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50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6-1 條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

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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