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意旨,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 分,與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不符,係受憲法第幾條之保障?
(A)憲法第 7 條
(B)憲法第 8 條
(C)憲法第 10 條
(D)憲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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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207), C(135), D(1753), E(0) #2032364

詳解 (共 5 筆)

#3889215

憲法22條-概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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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920
釋字第712條理由書節錄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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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076
2.釋字第 712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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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342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
(共 4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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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647
#712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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