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商業之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下列何項情事會被處以罰鍰?
(A)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B)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C)違反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之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D)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9), B(116), C(1092), D(124), E(0) #1898870
統計: A(199), B(116), C(1092), D(124), E(0) #1898870
詳解 (共 3 筆)
#4327804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A)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D)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C)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76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B)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