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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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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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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年份:
96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9 審計機關已審竣之案件,自決定之日起,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得為再審查?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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