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就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訴外判決,經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第三審法院就該部分應為如何之判決?
(A)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B)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
(C)廢棄原判決,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D)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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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7), C(7), D(45), E(0) #3564646

詳解 (共 3 筆)

#6736315
1. 題目解析 此考試題目主要探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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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490
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違反處分權主義範圍為判決者構成訴外裁判:訴外裁判自屬判決有瑕疵,當事人得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訴外裁判部分予以廢棄,確定後亦屬無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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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6981

 第 477 條

1.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2.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第 478 條(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之情形)

1.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2.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3.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4.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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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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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外判決:(來源:三民輔考)   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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